第三方沉降观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仪器设备要求
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和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以确保测量精度。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应使用一般塔尺,并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人员素质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并能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
观测时间要求
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
观测点要求
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施工阶段观测
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低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
使用阶段观测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形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特殊情况观测
在观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沉降稳定判定
沉降是否进行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观测点布置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点位宜选设在建筑物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以及其他特定位置。
其他要求
观测时应登记气象资料,观测次数和时间应根据具体建筑确定。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这些规范要求能够确保沉降观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提供重要保障。在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